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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限公司与七**通电子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诉被告七里**子商行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是《长江七号》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其于2009年发现被告在温州城销售该影视做品的盗版影碟,侵犯了原告对此作品享有的复制发行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现原告以个体工商户字号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之规定,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中**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邮资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城法民三初字第223号
  •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郭**,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颜艳。

  • 被告七里**子商行。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苏兵

  • 书记员马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