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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周**与被告丁**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周**与被告丁**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周**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周**对被告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周**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榆民一初字第158号
  •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

  • 原告周**,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榆中**泥厂职工。

  • 被告丁**,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高崖镇马家咀村63号。身份证号620123197001177017。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丁卫亮

  • 书记员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