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周**与被告丁**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周**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周**对被告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周**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
原告周**,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榆中**泥厂职工。
被告丁**,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高崖镇马家咀村63号。身份证号620123197001177017。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丁卫亮
书记员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