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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杨**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对被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榆民一初字第132号
  •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郭天庆,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榆中县马坡乡卫生院职工。系原告王秀英女婿。

  • 被告杨**,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丁卫亮

  • 书记员吕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