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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父亲张xx系同胞兄弟,1989年农历3月13日,两人在其他亲友的见证下,经过平等协商,遵从父亲遗愿达成分家协议,将位于榆中县三角城乡周前村七社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宅基地及九间房屋作了明确分割。协议约定北面三间堂屋和西北角两间厨房和一间草房由被告父亲所有;东面四间客房由原告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以庄园的西南角至东北角直线划分各占一半。由于原告在外居住,故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交由被告父亲管理和使用。2014年5月,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宅基地东面三间房屋拆除,并在原告宅基地上修建了楼房,在宅基地确权时又将原告宅基地申请登记在被告父亲张xx名下。原告知道后,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处理,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拆除房屋,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诉讼主体不适当,腾出房屋是张xx的主张和意思,与张xx没有关系;二、该房屋的分家协议未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应为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xx并未实施拆房行为,不是实际侵权人,并非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当,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榆民初字第223号
  •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xx,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黄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xx,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张xx,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亚莉

  • 书记员陈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