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马**、马**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不适格为由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
被告马**。
被告马**。
被告马**。
审判人员
审判员祁忠孝
书记员马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