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马**与马**、马**、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马**、马**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不适格为由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7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

  • 被告马**。

  • 被告马**。

  • 被告马**。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祁忠孝

  • 书记员马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