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康**、杨*、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
被告康**。
被告杨*,系被告康**长子。
被告杨*,系被告康**次子。
案由: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文祥
审判员郑光胜
审判员陈姝玮
书记员马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