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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康**、杨*、杨*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康**、杨*、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41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

  • 被告康**。

  • 被告杨*,系被告康**长子。

  • 被告杨*,系被告康**次子。

  • 案由: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文祥

  • 审判员郑光胜

  • 审判员陈姝玮

  • 书记员马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