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索*当知与被告马**、马**、马**、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南当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索*当知,男,藏族,生于1988年5月13日,住甘肃省夏河县拉卜楞寺镇。
被告马**,女,回族,生于1937年3月6日,住甘肃省榆中县连搭乡。
被告鲜*,男,回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住本市前进路民俗文化步行街小区南片4号楼。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全胜
书记员赵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