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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南当知与马**、马**、马**、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索*当知与被告马**、马**、马**、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南当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81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索*当知,男,藏族,生于1988年5月13日,住甘肃省夏河县拉卜楞寺镇。

  • 被告马**,女,回族,生于1937年3月6日,住甘肃省榆中县连搭乡。

  • 被告鲜*,男,回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住本市前进路民俗文化步行街小区南片4号楼。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全胜

  • 书记员赵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