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绽黑麦、沙五四麦诉被告绽**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绽黑麦,男,回族,生于1933年4月5日,住本市城郊镇,农民。
原告沙五四麦,女,回族,生于1943年8月10日,住址同上,农民。
被告绽**,男,回族,现年44岁,住址同上,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文祥
代理审判员郑光胜
人民陪审员黄万霞
书记员陈姝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