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绽黑麦、沙五四麦与绽学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绽黑麦、沙五四麦诉被告绽**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63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绽黑麦,男,回族,生于1933年4月5日,住本市城郊镇,农民。

  • 原告沙五四麦,女,回族,生于1943年8月10日,住址同上,农民。

  • 被告绽**,男,回族,现年44岁,住址同上,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文祥

  • 代理审判员郑光胜

  • 人民陪审员黄万霞

  • 书记员陈姝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