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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甘肃省**水电厂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甘肃省东乡县老虎嘴水电厂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718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29日,住甘肃省临夏市南龙镇。

  • 被告甘肃省东乡县老虎嘴水电厂。

  •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厂厂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陶淑珍

  • 代理审判员马建良

  • 人民陪审员王淑婷

  • 书记员马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