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甘肃省东乡县老虎嘴水电厂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29日,住甘肃省临夏市南龙镇。
被告甘肃省东乡县老虎嘴水电厂。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厂厂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淑珍
代理审判员马建良
人民陪审员王淑婷
书记员马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