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马**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男,回族,生于1967年3月16日,住甘肃省临夏市城郊镇。
被告马**,男,回族,生于1938年9月10日,住甘肃省临夏市城郊镇。
被告马**,女,回族,生于1940年8月26日,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淑珍
代理审判员马建良
人民陪审员刘韬
书记员马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