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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马**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890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回族,生于1967年3月16日,住甘肃省临夏市城郊镇。

  • 被告马**,男,回族,生于1938年9月10日,住甘肃省临夏市城郊镇。

  • 被告马**,女,回族,生于1940年8月26日,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陶淑珍

  • 代理审判员马建良

  • 人民陪审员刘韬

  • 书记员马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