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马**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回族,生于1969年10月26日,住临夏市。
被告马**,男,回族,现年50岁,住甘肃省临夏市。
案由: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文祥
书记员马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