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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邱**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昌民初字第00852号
  •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邱**,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河南省西华县皮营乡水牛朱行政村胡里庄村六组。

  • 委托代理人韩天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现于天**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磊

  • 人民陪审员

  • 王会清

  • 人民陪审员

  • 冯秀琴

  • 书记员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