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邱**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邱**,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河南省西华县皮营乡水牛朱行政村胡里庄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韩天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现于天**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磊
人民陪审员
王会清
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
书记员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