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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庄**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庄**称:2004年8月2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太阳城老年公寓路口,因原告向被告索要劳务费,被告将原告打伤,事后原告报警,被告潜逃近10年,公安机关一直未办结此案,直到2013年底被告才收到行政处罚,但被告一直未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2656.7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送达信息,本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送达回执显示被告住所“长期无人居住”,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其他临时住所。在穷尽送达方式后,经本院释*要求原告预交公告费,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公告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本院予以免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昌民初字第7101号
  •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庄**,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

  • 被告马**,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辉

  •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