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庄**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庄**称:2004年8月2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太阳城老年公寓路口,因原告向被告索要劳务费,被告将原告打伤,事后原告报警,被告潜逃近10年,公安机关一直未办结此案,直到2013年底被告才收到行政处罚,但被告一直未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2656.7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送达信息,本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送达回执显示被告住所“长期无人居住”,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其他临时住所。在穷尽送达方式后,经本院释*要求原告预交公告费,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公告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本院予以免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庄**,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马**,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辉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