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790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8元。因被执行人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女。
被执行人王**,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军
审判员唐晓春
审判员彭建民
书记员倪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