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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军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790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8元。因被执行人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执字第00960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女。

  • 被执行人王**,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晓军

  • 审判员唐晓春

  • 审判员彭建民

  • 书记员倪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