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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吴自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戚**、吴**、吴**与被告郭**、吴自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戚**、吴**、吴**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戚**、吴**、吴**以已经与被告郭**、吴**达成和解,无需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戚**、吴**、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四元,由原告张**、戚**、吴**、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07043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58年12月31日出生。

  • 原告戚**,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

  • 原告吴**,男,1956年2月1日出生。

  • 原告吴**,男,1979年5月7日出生。

  • 被告郭**,女,1960年8月10出生。

  • 被告吴自强,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吴金瑞(被告吴自强父亲),1959年5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

  • 王文金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