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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齐**、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02196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41年1月29日出生。

  • 被告齐自周,男,1938年3月2日出生。

  • 被告侯**,男,1964年5月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若浩

  • 书记员宋铁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