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顾*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张**、张**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二元,由顾*负担九十三元(已交纳),由张**、张**负担二百三十九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二元,撤诉减半收取一百六十六元,由张**、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45年10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49年9月6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雁,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霞,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宇翔
审判员汤平
代理审判员王国庆
书记员张薷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