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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负担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刘**负担七元五角(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民终字第08973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刘俊荣,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永钢

  • 代理审判员

  • 白云

  • 代理审判员

  • 王玲芳

  • 书记员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