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负担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刘**负担七元五角(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俊荣,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永钢
代理审判员
白云
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
书记员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