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贾*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和因与被申请人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贾*和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作为智力残疾人员不具备签订协议的能力,为此向法院提交智力残疾证,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樊**认为,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未提出其系智障人员,不认可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再审理由,要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交通事故中,贾*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骑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樊**人身受损,贾*和在双方所签协议中确认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由贾*和对于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处理正确。贾*和主张其系智障人员,但其不能证明其与樊**签订协议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协议中有贾*和亲属的签字确认,贾*和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本院对其关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贾*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一中民申字第05852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贾**,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郭士林(贾连和之岳父),1961年3月20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闫平

  • 代理审判员曹燕平

  •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