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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高**与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51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高**医疗费六千六百一十六元九角八分、误工费七千元、交通费八百五十五元,共计一万四千四百七十一元九角八分;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未按判决书履行判决,权利人高**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在本市辖区内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高**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6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执字第06107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高**,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

  • 被执行人李*,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海伟

  • 代理审判员

  • 张蜜蜜

  • 代理审判员

  • 赵乾

  • 书记员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