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高**与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51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高**医疗费六千六百一十六元九角八分、误工费七千元、交通费八百五十五元,共计一万四千四百七十一元九角八分;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未按判决书履行判决,权利人高**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在本市辖区内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高**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6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高**,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海伟
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审判员
赵乾
书记员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