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苏*与北京市百**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37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市百**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苏*医疗费三万三千一百七十七元七角一分;二、北京市百**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苏*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三百五十元;三、北京市百**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苏*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千一百一十元;四、北京市百**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苏*误工费三万六千四百元;五、北京市百**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苏*护理费二万零四百元;六、北京市百**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苏*残疾赔偿金九万五千零八十四元五角;七、北京市百**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苏*交通费三百元;八、北京市百**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苏*营养费二千元;九、北京市百**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苏*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十、驳回原告苏*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7480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北京市百**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权利人苏*于2015年9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百**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在本市辖区内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苏*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年丰执字第06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苏*,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市百多亲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海伟
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
代理审判员
赵乾
书记员张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