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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北京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号楼3层316。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焕路,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公庄2号楼213号。

原告伍**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伍**诉称:被告在网上发布信息,可以给求职者介绍工作,收入可达5000元至8000元。2014年5月6日,原告到被告处找工作,被告要求原告交纳了2400元服务费,被告就是为了骗取原告的服务费。2014年6月22日,原告觉察后到被告经理办公室索要服务费,被告不仅不退还服务费,一个经理还将原告踹倒,原告从被告单位楼梯摔下当即昏倒,不省人事。被告报警后,原告被120送到北京**中心抢救,在该医院的医药费是被告出的。再之后,经成**出所出具证明,原告去了北京**营医院看病,因原告去铁**院不方便,原告又去了航天中心医院和社区医院看病,原告自己共花费医药费3575元。原告在受伤之前身体没有任何疾病,这次受伤后,原告产生了焦虑和高血压的毛病,身心备受折磨,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失5000元。原告因此事6个月一直没找工作上班,产生误工损失21000元。另外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原告还花费交通费800元,上述费用共计3337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上述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禄**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许可经营项目为: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介绍家政服务人员。2014年5月6日,博**公司与伍**签订了《合同书》,约定由博**公司为伍**提供就业信息。后伍**起诉博**公司,称2014年6月22日自己到博**公司索要服务费,被其工作人员从楼梯上踹下受伤,要求判令博**公司支付医疗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伍**的全部诉讼请求。伍**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4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伍**曾以相同事实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2575号民事判决书,伍**提出上诉后,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4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伍**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以驳回。若伍**认为存在新证据或对原审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民初字第04479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伍**,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亚男人民陪审员刘京生人民陪审员吴桂欣

  • 书记员韦梦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