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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泽**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14604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

  •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北侧。

  • 法定代表人刘**。

  • 被告北京泽**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6号。

  • 法定代表人薛**。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亚丽

  • 书记员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