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泽**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北京泽**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6号。
法定代表人薛**。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亚丽
书记员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