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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丁**、丁仕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13077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

  • 被告丁**,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

  • 被告丁**,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增

  • 书记员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