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刘*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会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刘**,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书记员宋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