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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刘*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会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11783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

  • 被告刘**,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 书记员宋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