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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才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万庆才逾期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上诉人万庆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5528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庆才,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志星

  • 代理审判员

  • 苏丽娟

  • 代理审判员

  • 卢瑞华

  • 书记员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