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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姜**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王**均系北京**公司员工。2014年12月29日晚,王**与我因工作原因产生纠纷,进而王**对我进行殴打,导致我受伤。事后,我被送至北京**医医院治疗。现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王**赔偿我医疗费868.95元、误工费2414元,以上共计3282.95元。

一审被告辩称

王**在原审法院辩称:第一,我与姜**均系北京**公司员工,双方因工作原因产生分歧,姜**对我进行辱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第二,我确实与姜**发生肢体接触,但姜**治疗疾病中包含有治疗感冒的费用,我不同意赔偿。第三,姜**之伤经医生诊断并不需要休假,姜**休假系故意扩大损失,故我不同意赔偿姜**误工费。综上,我仅同意赔偿姜**因外伤产生的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姜**的其他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系工友,因在工作中产生分歧,本应冷静处理,但双方却产生口角进而相互发生肢体接触,姜**在此过程中受伤,王**应予以赔偿。因双方所在单位已确定双方均有过错,且姜**的部分医疗费按照同等责任已由双方分担,在此事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双方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亦按照同等责任予以处理。姜**主张的医疗费,法院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计算,但应扣除姜**治疗感冒的费用。姜**主张的误工费,法院根据姜**提供的误工证明及姜**月工资收入予以计算。至于,双方单位按照相关制度已处理的医疗费用,法院不再处理。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姜**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五百五十一元九角九分;二、驳回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姜**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其上诉理由是:我被被上诉人故意伤害后,因受伤花费了868.95元医疗费,休息病假15天,其中医院出具证明的有7天,一审对我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的认定有误。此外,被上诉人主动打我,导致我不能正常上班,一审法院认定我与被上诉人同等责任缺乏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姜**与王**均系北京**公司员工。2014年12月29日下午5时许,双方因工作原因产生分歧,进而相互发生肢体接触,姜**在此过程中受伤。事件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求助。此后,姜**在工作2日后,感觉身体不适,向北京**公司报告,该公司委派人员将姜**送至北京**医医院治疗,且由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北京**公司在对此事处理时认为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并按照公司规定将公司支付的姜**治疗费用从姜**、王**月工资中各扣除了二分之一。2015年1月2日,姜**认为其身体仍然不适,自行到北京**医医院治疗,此次治疗的医疗费用中有98.14元为姜**治疗感冒费用。同年1月6日,北京**医医院为姜**出具休假1周的诊断书。现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姜**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王**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282.95元。

另查,姜**月工资收入为35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门诊病例手册,原审法院向北京**公司所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姜**、王**因工作产生分歧,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并进而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姜**在此过程中遭受伤害。对于姜**、王**各自的过错责任,因上述事件并未经过公安机关处理,且各方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己方不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和双方单位对此事的处理结果,认定姜**和王**对此事件负有同等责任并无不当。在明确责任比例的基础上,一审法院所确定的姜**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数额亦无不当。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5375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男,1965年9月2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解学锋

  • 代理审判员

  • 张羽

  • 代理审判员

  • 史智军

  • 书记员陈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