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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新桥与陈**侵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5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59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顺执字第4457号
  •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梁**,男,1967年1月6日出生。

  • 被执行人陈**,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仁洋审判员李海东代理审判员马中平

  • 书记员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