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代玉发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代玉发,男,1962年3月8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张林
书记员赵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