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五大**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任佶倩。
被告天津五大**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80号(现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大仪,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学更
书记员石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