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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五大**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五大**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民一初字第0813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任佶倩。

  • 被告天津五大**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80号(现122号)。

  •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牛大仪,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学更

  • 书记员石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