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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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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
被告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凯
书记员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