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祖香与被执行人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和民一初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常祖香。
被执行人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华辉
审判员王其颖
代理审判员牛晓东
书记员毕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