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常祖香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祖香与被执行人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和民一初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执字第0189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常祖香。

  • 被执行人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华辉

  • 审判员王其颖

  • 代理审判员牛晓东

  • 书记员毕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