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贾**、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承担(已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被告贾**。
被告孙*。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学更
书记员石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