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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贾**、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贾**、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承担(已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民一初字第0599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被告贾**。

  • 被告孙*。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学更

  • 书记员石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