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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蒂森**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民一初字第0532号
  •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年。

  • 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彬彬,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

  • 法定代表人彼**,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白月明

  • 书记员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