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年。
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彬彬,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
法定代表人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白月明
书记员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