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郝**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8137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郝**,个体工商户。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刚

  • 书记员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