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与被告天**四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阎**。
委托代理人赵虹,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张**路四厂道。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疆,该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春岭,该公司847车队安全员。
审判人员
审判员阎忠民
书记员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