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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独家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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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被告独家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帅
书记员张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