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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独家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独家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5692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被告独家锐。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帅

  • 书记员张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