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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孔**与刘**、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原告孔**与被告刘**、被告刘**、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文*、原告孔**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5514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文*。

  • 原告孔**。

  • 被告刘**。

  • 被告刘**。

  • 被告赵*。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阎忠民

  • 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