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原告孔**与被告刘**、被告刘**、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文*、原告孔**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文*。
原告孔**。
被告刘**。
被告刘**。
被告赵*。
审判人员
审判员阎忠民
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