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天津**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无职业。
被告李,天津**业公司送奶工。
被告天津**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巧云
人民陪审员吴月中
人民陪审员张建英
书记员史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