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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1764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范金维

  • 书记员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