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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高春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初字第6512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

  • 法定代理人孙家军(原告父亲),河北区供热办主任。

  • 委托代理人王淑艳(原告母亲),1977年6月24日,无职业。

  • 委托代理人杨春海,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高**,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供热站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红桥北大街姜台胡同,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311280045。

  • 委托代理人葛全利,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任继松

  • 人民陪审员赵淳峰

  • 人民陪审员董永亮

  • 书记员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