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
法定代理人孙家军(原告父亲),河北区供热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淑艳(原告母亲),1977年6月24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春海,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供热站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红桥北大街姜台胡同,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311280045。
委托代理人葛全利,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继松
人民陪审员赵淳峰
人民陪审员董永亮
书记员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