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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与天津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与被告天津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海**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宋**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6688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海**。

  • 被告天津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盛

  • 书记员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