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与被告天津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海**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宋**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海**。
被告天津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盛
书记员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