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贾**与被执行人贾**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609.8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609.8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贾**。
被执行人贾**。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景长
审判员李国艳
代理审判员赵金柱
书记员傅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