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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贾**与被执行人贾**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609.8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609.8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执字第2050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贾**。

  • 被执行人贾**。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景长

  • 审判员李国艳

  • 代理审判员赵金柱

  • 书记员傅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