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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之前,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5470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被告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辉

  • 书记员王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