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之前,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被告程**。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王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