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魏晨光(2015)辰民初字第2216号调解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贾**。
被执行人魏晨光。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天华
审判员刘国生
代理审判员荆梦瑜
书记员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