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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魏晨光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魏晨光(2015)辰民初字第2216号调解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执字第2180-1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贾**。

  • 被执行人魏晨光。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天华

  • 审判员刘国生

  • 代理审判员荆梦瑜

  • 书记员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