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何**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
委托代理人陈彩静,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赵**。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邓清
书记员孟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