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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何**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初字第5229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

  • 委托代理人陈彩静,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 被告赵**。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邓清

  • 书记员孟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