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2015)辰民初字第0615号民事调解书,李**应给付谢**各项损失10850元及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谢**。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大琨
审判员朱钢
审判员闻娣
书记员毕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