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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2015)辰民初字第0615号民事调解书,李**应给付谢**各项损失10850元及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执字第1416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谢**。

  •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大琨

  • 审判员朱钢

  • 审判员闻娣

  • 书记员毕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