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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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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
被告李*。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苏晓龙
书记员于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