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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初字第4198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苏晓龙

  • 书记员于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