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孟**。
被执行人刘**。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大琨
审判员朱钢
审判员闻娣
书记员毕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