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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红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静民初字第4508号
  •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佳怡

  • 书记员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