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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红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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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
被告李**。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佳怡
书记员于茹